來源:南方網 南方網訊
8齡童被商場電梯夾成七級傷殘 年僅8歲的蔡某星與10歲的哥哥一起在一家商場坐電梯玩,一不小心手被電梯夾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蔡某星的父母將商場告上法庭。
近日,東莞市中級法院判定商場只負三成責任,其余責任由其父母承擔。2006年7月8日是星期六,蔡某星從塘廈的一家商場的一樓坐扶手電梯上二樓時,左手手指夾在踏板與裙板間而致傷。蔡某星受傷時,其父母在上班,照管他的祖父祖母在該商場二樓購物,蔡某星與其未滿10歲的哥哥蔡某彬一起乘坐電梯。蔡某星受傷后商場的電工通知東莞市上海三菱電梯特約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的維保員陳某杰,陳某杰接到通知后即到事發地點將蔡某星的手指取出。蔡某星被120急救車送往東莞市塘廈醫院治療。后來蔡某星的父母委托廣東嶺南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蔡某星的損傷經認定屬七級傷殘,左食指安裝及今后更換假指的費用共計1萬元左右。
于是,蔡某星父母起訴該商場。父母監護不力承擔70%責任。法院一審認為,蔡某星受傷時未滿8周歲,受傷時是星期六。其父母作為蔡某星的法定監護人,對蔡某星具有監護責任,應對蔡某星進行妥善的管理和教育,保障蔡某星的人身安全。蔡某星受傷時其父母正在上班,其祖父祖母在二樓購物,顯然,蔡某星的父母對其沒有盡到必要的監護義務,對其損害應承擔主要責任,即承擔70%的責任。而他們主張該商場的涉案電梯存在豁口而導致蔡某星受傷,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該商場則提供了涉案電梯的安全檢驗證書和維護方出具的證明,證明涉案電梯質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隱患。但是該商場作為大型購物商場,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其應當及時發現類似蔡某星等沒有成年人照管的兒童乘坐電梯并加以阻止,但其沒有及時發現阻止,故應對蔡某星的損害承擔次要責任,即承擔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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